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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来源:山东省成考网    作者:山东省成考网

  一、报考条件和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报考对象限定为公安(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武装警察中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法学类、公安类专科毕业生。
 
  侦查学专业本科段报考对象限定为在职公安司法系统民警、武装警察报考。
 
  护理学专业本科段的报考对象限定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对口专业专科毕业生。
 
  中药学本科段的报考对象限定为已取得卫生类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具有中药士、药剂士及以上技术职务,或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等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中的专科毕业生。
 
  药学专业本科限定为具有医学类专科以上学历的在职或在校学生。
 
  中药学专科专业限定为从事本职岗位并取得开业执照的人员报考。
 
  其他本科专业报考对象为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生;各类普通高等(专科)院校统招的在籍在校专、本科生。
 
  二、报名及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
 
  1、2月25日-3月6日:各类高校在籍在校学生集体报名时间。其中,2月25日-2月29日为高校在籍在校新生报名注册时间,资格审查时间为3月1-6日,资格审查通过后,新生再报考有关课程。
 
  2、3月1-6日:社会考生一律在网上报名。
 
  3、3月1-6日:新生在县(市、区)招考办现场办理有关报名手续,取得准考证号,再由考生网上报考有关课程,报考课程实行网上缴费。
 
  (二)考试时间
 
  2016年4月16-17日。
 
  三、报考手续
 
  (一)3月1日-3月6日,已刷身份证的社会考生一律到山东省网上报名、缴费。
 
  (二)3月1-6日,新考生(含异地报考者)及未刷过身份证的考生必须本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县(市、区)招考办现场办理有关报名手续,并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严禁由他人代报考和有组织的集体代报考。
 
  需要办理有关免试课程的考生在上述时间内到县(市、区)招考办现场办理有关免考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或有组织的集体代办)。
 
  (三)2月25-29日,高校在校在籍生报考自学考试的新生,凭第二代身份证到所读的高校报名点报考。1、新生报名时,首先取得一个准考证号,等待通过资格审查后,才能报考相关课程。2、原高校(指考生毕业前所读高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如果在校期间没有参加自学考试的,不得在高校报名点报考(包括母校);本省部分高校在外省设立了函授站,通过成人高考,录取了外省籍的学生,也不得在高校报名点报考。3、高校报名点一律不得接纳其他社会人员或其他高校的考生报名。本省在籍在校考生只能在本校参加报考,不得跨校。4、高校报名点的老考生按照原来的报考规程报考,新老考生统一实行网上缴费。
 
  (四)我省自学考试实行课程管理,一人一证(专、本通用)。若考生报考多个专业都要申请毕业,属同层次的专业,则需办理新准考证报考。老考生中原有两个(或以上)准考证的,选择其中一个作为报考的唯一准考证,今后不得再申办新准考证号报考。考生如果遗失准考证,不得申请新号,只能按原有准考证号补办。考生新办或补办准考证都必须在自学考试报名期间到各县(市、区)招考办办理。考生第二代身份证上的信息作为印发准考证和毕业证的唯一信息。
 
  各报名点必须使用;基于身份证阅读器采集信息的自考报名管理系统”报名。对存在本系统解决不了的遗留问题,由报名点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过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后另行处理。考生进入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入口,按照提示信息输入准考证号进行报名。输入报名信息时必须注意报名信息准确无误,得到报名成功确认,则表示报名结束(可在网上查询报名结果)。
 
  (五)老考生在省内跨县(市、区)报考,不需办理任何转考手续,凭防伪《准考证》按上述规定报名。凡是从外省转入山东省的自考生,先到当地县(市、区)招考办报名取得本省准考证后,持外省自考办的转考介绍信、准考证、课程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于2016年3月10-30日或9月10-30日到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办理转入手续。
 
  (六)考试前一周,考生可以在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考场安排,下载和打印《考试通知单》,也可去报名的县(市、区)招考办领取《考试通知单》。
 
  (七)各专业实践课程考核安排,考生可到相应主考学校继教院咨询有关实践环节考核报考事宜。
 
  (八)我省自学考试教材和《自学考试指导手册》(上、下册)等教育资源性资料由省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内部供应。为防止考生错用教材或购买盗版教材而影响考试,考生应在省教育考试机构订购自考教材和《自学考试指导手册》等辅导资料。
 
  四、收费标准
 
  (一)报名考务费为每人每门课程40元(网上缴费);
 
  (二)新生办理《准考证》工本费每人15元(县市、区)招考办收取)。
 
  五、考试与结业
 
  (一)全省自学考试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主持,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按照省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生按《考试通知单》指定的考点和考场参加考试,考生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进入考场。丢失身份证者,持有本人一寸免冠照片、照片上盖有当地公安部门公章的临时身份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4月,全省自学考试统一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试。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要严格执行自学考试考场编排规定,凡在社会报名点报考的新、老考生一律随机编排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试;没有建设标准化考点的高校一律不得设置考点,凡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都应进行全程录像并存盘备查。凡在社会报名点报考的新、老考生一律随机编排到社会考点考试;原高校(指考生所读高校)的新、老考生一律安排到原准考证代码所标示的高校考试,不准跨校编排。如有违反上述报名、考场编排等规定,将按赣自考[2014]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生考试时必须遵守《考生须知》。凡是违纪和作弊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考试安排,我省考生每年可参加4月、10月国家统一理论课程考试和5月、11月我省组织的实践环节考核课程考试。
 
  (五)考试采取单科考试评定成绩和学分累积方法,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给予记学分,不及格者不记学分,但可以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考生参加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考试成绩均合格,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经鉴定合格,由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
 
 
  六、学历、使用和待遇
 
  凡参加自学考试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由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按照1988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义务教育专业(专科、本科)考试
 
  根据省自考委《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部分专业的通知》文件规定:义务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从2015年10月起不再接纳新生报考,从10月起,不再安排理论课程考试,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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